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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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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实验、实习、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行政设备。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我院具体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院研制教学仪器设备的潜力。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系统科学,各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其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勇于创新和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我院科学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由各院、系、部、中心按照学院总体规划,根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提出实验室、实习基地的发展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包括建设的目标、项目内容、应达规模、水平、专业设置、现有设备情况,并以此制定出年度添置计划和三~五年建设规划。

第六条  实践教学管理科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审查核实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年度添置计划,在综合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初步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分配方案。各部门根据分配方案制定实验室的教学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教务处复审后,提请院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购置计划由财务部门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后才能购置。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还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和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考虑到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由实验室提出申报计划,并附论证报告,经院系同意报实践教学管理科,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后,列入自制仪器设备专项计划,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试制开发的仪器经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订货,要按批准的计划执行。如计划需变更,要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安排。赴外地看样或订货的人员由使用单位和实践教学管理科联合组成,重大采购项目必要时可请纪检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部分专用、急需的小件仪器设备和物资,经实践教学管理科同意也可由院系自行购买。

第十一条  购入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由使用单位根据学院《资产验收暂行办法》十五天内办完验收手续。验收时,使用单位要进行技术把关,针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性能、附件及其技术资料进行检验及登记,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或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和领料单,按经费审批权限在财务核销并建立相应帐卡后,方可交会使用。若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补手续。对于自制的装置、仪器设备等,由该项经费开支的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条例执行。要相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等工作,责任到人,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教学片确定的资产帐务管理体系,实践教学管理科和保管单位都必须按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体系建立相应帐卡,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及时做好对帐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管单位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需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并签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状》。保管人员对所管物品应经常盘点,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物资的增减变化。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保证仪器设备的精度的性能。精密贵重教学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建立技术管理档案,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负责管理。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时,必须办理有关领用登记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六条  进行拆装(含大修)类的教学实验(实习),应尽量使用废旧仪器设备。实验室在使用和新购入的仪器设备(专供拆装的除外),一律不许随便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填制《教学仪器设备拆装申报表》(见附表:略)。对精密贵重教学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拆改,还须制定技术方案,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教学片及院内有关部门据以调帐。

第十七条  应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定期检查,对仪器设备的质量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损坏设备,应及时提出维修申请。

第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或培养)一定的专业维修力量,加强仪器设备的检修工作。经常性的小修由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中修和大修由实验室向实践教学管理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修理。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实习基地适当配备相应维修工具,大件(单价50元以上)、套件由保管单位保管人员集中管理,小件工具可由专职实验人员领用,并在实践教学管理科记入个人保管使用帐。维修工具归属实验室,领用人调离实验岗位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移交手续或退还实践教学管理科,逾期按工具丢失处理。工具丢失按《关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领用实验仪器须向实验员(指导教师)办理领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应及时送回实验室,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验收,保证实验仪器安全完整,逾期由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追回。否则根据《关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规定》,按实验仪器丢失由实验员(指导教师)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陈列室和模型室等均应按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及其它物资的不同性能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窃、防潮、防尘和防腐等工作,并经常检查,以防损坏和损失。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本实验室或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提倡互通有无,相互合作。为了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凡已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经实践教学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由实践教学管理科统一处理,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已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出借:

一、院系内部借用,须经教研室主任(或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由保管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二、跨院系借用,须经院系主管主任同意,由保管人员办理借用的手续。

三、私人或院外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院系、实践教学管理科同意并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出借时,必须向借用单位、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注意事项及日期限定,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出借仪器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按院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时,应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用时追查原因,作出书面记录。凡属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而使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并需赔偿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及审批权根按《关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践教学管理科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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