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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关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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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含科研用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下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教学仪器设备,学院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切实防止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学生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外,还应予以经济赔偿,对弄虚作假者,应从严处理。

1、学生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

2、教职工或学生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教学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指导教师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实验指导错误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

4、保管人员不遵守制度,保管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5、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教学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它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与赔偿金额按以下计算

1、损失价值:

(1)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从购置日期起计算,以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5-10%后为损失价值,但最低不少于购置金额的30%

2、赔偿金额

(1)一次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按其价值的50-6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20-50%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20-50%赔偿;

(4)民用性强的教学仪器设备丢失应严格按损失价值赔偿。

    五、损坏或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六、赔偿处理审批权限及手续

1、 凡赔偿金额在50元以内者,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批准;赔偿金额在50-200元之间,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院主管领导批准;赔偿金额在200元以上者,由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经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2、发生教学仪器损坏或丢失事故时,实验指导教师(或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并责成当事人及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交给实验指导教师(或保管人员),由实验指导教师(或保管人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交实践教学管理科。经实践教学管理科核实后,填发《仪器工具遗失损坏处理通知单》,赔偿人持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

3、 偿费原则上应一次交清,经济上确有困难者,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分期付清或减免。逾期不交者,教职工由院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实验指导教师(或保管人员)催缴,经催缴仍不交款者,由实践教学管理科通知教务处下学期不予注册,对毕业班学生可缓发毕业证书。

4、 院计财处应积极协助做好赔偿费的收缴工作,并定期向实践教学管理科通报有关情况。赔偿费应全部纳入学院修购基金,主要用于修理和补充教学仪器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含进修学员),院有关人员可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由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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