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它是进行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活动的固定资产基础和必要手段。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南昌工程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校、系(院、处、室)”两级,采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做到添置有计划,保管有专责,验收购置手续齐全,帐卡记录准确完整,保证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条 学校各系(院、处、室)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明确管理职责,奖励先进,追究财产损失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系(院、处、室)要认真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并定期进行核对清查,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准(见附表一)。
第六条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资产(包括家俱用具)构成固定资产。
1、行政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也作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原始价值:
1、由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该项目固定资产的总造价为原价,其中,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当期支出或费用。
2、学校社会化投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总造价,根据社会化投资合同投资回报年限确定年度固定资产价值,逐年累加。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含税买价,加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作为固定资产原价。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补贴等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调拨价,加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作为原价;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调出单位的拆余价值作为原价。
5、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扩 )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新增的价值,减去在改(扩)建中生产的变价收入,作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的原价。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确定原价。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其原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其原价。
9、已经进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10、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按购进价作为原价。
第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2、增加和补充配套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计价值有错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本校固定资产采用电算化管理,实行在校资产管理处监督管理下的各部门管理责任制。
2、教学行政两用设备以经费来源划分:用教学科研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为教学固定资产;用行政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为行政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验收采用统一的固定资产验收单, 验收单由组织验收的主管部门统一填制。验收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要逐一填写清楚。验收单填写准确、完备后,交有关负责人签章。组织验收的主管部门及院资产管理处资产核算人员据以记帐并在验收单上加盖记帐印章,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帐。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南昌工程学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固定资产的转让、调出应由保管使用单位事先提出资产转让、调出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详见附表二),经保管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批,5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数额较大的重大设备资产,须经资产管理处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定。有关管理人员据以记帐,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报帐。属于让售或有偿调出的,应坚持先收款后发货的原则。
5、在清产(查)中,发生固定资产盘盈(亏)时,应由保管使用单位提出资产盘盈(亏)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单(详见附表三),经保管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校资产管理处审定,5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数额较大的盘盈(亏)须经资产处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程序执行。
6、在清产(查)中, 发生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应由保管使用单位提出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表(详见附表四), 经保管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报校资产管理处审定,5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数额较大的报损报废须经资产处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程序执行。
7、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固定资产转移时,应由保管使用单位提出资产转移报告并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报经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各有关部门据以调整资产帐目。
8、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由保管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报告,采取租金形式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以补偿固定资产的正常损耗,经保管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校资产管理处审批,5000元及以上5000元及以上数额较大的重大设备资产,须经资产管理处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9、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必须先编造预算,经后勤管理处审定后按校内立项、招标等程序办理。
10、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参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提取折旧,进入成本费用。
11、固定资产在技术、质量方面(包括验收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规程,严格操作。
12、资产领用(出库)按《南昌工程学校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3、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按照《南昌工程学校国有资产帐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实行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季报、年报制度(报表详见附表五)。
14、固定资产处置按《南昌工程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与立项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科研情况等进行全面规划,按照勤俭办学的方针,从财力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经济、合理、实用、有效、科学的原则,尽量减小人为性、无序性,保证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归口进行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初审按固定资产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1、行政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院办负责;
2、教学实验采购固定资产计划由教务处负责;
3、科研项目采购固定资产计划由科研处负责;
4、后勤采购固定资产计划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5、基建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基建处负责;
6、学生活动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对行政划分难以界定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由院长办公会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编制按下列步骤执行:
1、每年十月份之前, 各系(院、处、室)向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计划(列出采购明细、预算计划及购置理由);
2、主管部门对采购计划申报材料及可行性进行初审,提出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初审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建议计划;
3、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采购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并审核,报请学校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正式列入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年度计划;
4、各系(院、处、室)根据下达的学校年度固定资产采购执行计划分项目和执行进度按第十三条规定要求进行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固定资产无采购预算计划的,一般不予立项。采购项目立项按下列步骤执行:
1、各系(院、处、室)根据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采购立项申请;
2、项目主管部门对采购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对单台设备在2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固定资产提请资产管理处进行论证;
3、资产管理处按照“需要、可行、经济、效能”的原则组织论证,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流程图详见表六):
(1)采购计划归口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向资产管理处提请论证(论证申报表格式详见附表七);
(2)资产管理处对采购计划归口主管部门提请论证的采购项目按新建、续建和扩建等不同要求,制定论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市场调研、厂商考察、用户反应、专家咨询等,报请学校分管院领导审定;
(3)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部门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论证专家评委人选;
(4)资产管理处主持召开论证会,重大建设项目由学校分管院领导主持,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5)项目采购负责人向论证会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作演讲、答辩;
(6)论证会专家评委提出质询并讨论;
(7)评委署名投票,形成论证结论性建议报告;
(8)论证报告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4、项目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处采购论证的基础上,对采购立项申请审核批准后,报请项目分管院领导审定;
5、项目分管院领导对项目立项申请审定后,20万以下的项目提请学校院长审定立项,20万及以上重大项目提请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立项。
6、项目立项学校审定通过后由各系(院、处、室)按《南昌工程学院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招标申请,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在学校核定的切块经费范围内的临时性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及立项直接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按《南昌工程学院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执行,要严格程序,加强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对 10000元及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要根据《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管理办法》(南工字[2006]43号)文件要求签订合同。财务部门对没有按要求签订合同的资产应拒付款。同时,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合同审计,坚决杜绝资产购置上的经济问题。
第四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仪表、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
技术档案建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系(院、处、室)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仪表、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要切实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好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虽不足2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虽不足2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4、单价虽不足2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5、国外引进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6、单价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软件。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内容:
1、期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校专家组论证记录,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购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投资效益预测;
(3)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及高档软件版本的升级考虑;
(4)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岗前培训;
(5)安装使用环境及辅助设施的配备。
2、订货合同或赠送协议、赠送函。
3、验收记录和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有: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商务谈判后最终签定的合同清单;
(4)中标承诺书中所承诺的赠送设备清单;
(5)质量验收记录表;
(6)供货商递交的整改承诺书(视项目情况);
(7)整改复验报告(视项目情况)。
4、全套随机的技术资料,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安装说明、各种技术图表、装箱单、保修单、软件系统等主要技术数据。
5、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开课上机记录、平日检修、维护、故障排除单等。
6、对外开放记录。
7、资产效益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系(院、处、室)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仪表、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要切实做好技术档案资料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形成与移交
第二十条 对学校采购的各类仪器设备、课桌椅、办公家具等要按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学校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亮化工程、道路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及装饰、装修、修缮、改造、扩建工程等要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决算手续,及时形成学校固定资产及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1、土建部分
由建设部门将建设项目各房间的钥匙及有关资料列出明细清单移交给学校管理部门,学校管理部门写出接收函,会同资产管理处办理移接交手续。
2、水电、消防及安装设备部分
学校建设部门与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移交:
(1)依据图纸进行现场实物清点;
(2)对有必要的部分进行实地运行,测试设备和器件的性能和数据,进行技术性能移交;
(3)管理部门写出接收函会同资产管理处办理移接交手续。
3、工程档案移交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资料移交给学校建设部门;
(2)学校建设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后三个月内,整理移交给学校档案部门管理。
(3)工程档案移交时,工程档案管理员应填写移交清单—式两份,注明移交时间,并经交接双方签字,重要资料需有两套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学校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形成手续,建立固资产资产保管明细帐,明细保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全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办法按《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及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如后勤集团购置的固定资产参照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团委、工会、校办产业按专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个人资助性的经费如科研启动费、电脑资助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一: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对照表
表二: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表三: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盈(亏)报表
表四: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表
表五:南昌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月、季、年)报表
表六:南昌工程学院采购项目论证流程图
表七:南昌工程学院采购项目论证表